印发《湖南省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四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
《湖南省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四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2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2018〕101号)和全省推进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现场会精神,加快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以习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聚焦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一规划、分步推进,县域统筹、打捆实施,厂网一体、建管并重”的原则,全省利用四年时间(2019—2022年),统一规划、建设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切实加强管理,提高运营效率,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服务乡村振兴。
2019年,所有县市区开展县域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可研、选址、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完成PPP项目入库和合同签订工作;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2020年,洞庭湖区域所有乡镇和湘资沅澧干流沿线建制镇,以及全国重点镇实现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
2021年,实现全省较大规模的建制镇(建成区常住人口5000人以上)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
(一)编好专项规划。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坚持规划先行,充分发挥规划的统筹引领作用,坚持“经济适用、适度超前”的原则,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镇化发展趋势、产业发展规划、人口与经济状况、节约用水情况、地形地貌特点等因素。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布局要与镇区(集镇)居民点、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给排水设施、农村中小学校污水处理、乡镇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农民集中居住区等统筹考虑。鼓励将垃圾中转(压缩)站与污水处理设施统筹设置。管网能够覆盖的周边农村,要一并纳入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范围。各市县要加强对乡镇建成区面积、常住人口数量和所处区位的调查分析,优先实施人口多、沿河(湖)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人口规模较少、环境承载能力强的乡镇,可根据实际,采取适当处理措施,削减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积极支持湘赣边区乡村振兴示范区建设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在确定污水处理规模时,要以镇区(集镇)建成区现有常住人口为依据进行测算。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编制县域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污水处理设施,明确建设规模、技术路线、排放标准和排水体制等内容,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2019年12月31日前,各县市区专项规划要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二)科学选择建设模式。鼓励以县市区为单元,将辖区内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整体打包,统一规划、统一招标、统一建设、统一运营,增强项目规模优势,选择实力雄厚、信誉好、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依法依规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社会资本在投融资、建设、管理、运营等方面的优势,提高项目实施效率,节约建设运营成本。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采取工程总承包+运营(EPC+O)等模式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三)多方筹集资金。建立财政支持、社会参与、使用者付费相结合的资金筹措与分担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预算资金和债券资金投入力度。省级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资金和政策支持,整合国家和省相关资金,集中支持乡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省财政对乡镇污水处理项目资本金或建设资金给予适当补助。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联合制定污水处理PPP操作指引和合同范本,规范发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引导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加大支持力度,积极提供融资支持。全省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四年行动项目纳入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补充抵押贷款支持范围。省财政实行贷款贴息补助,贴息补助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鼓励将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具备良好收益的供排水等项目与乡镇新建污水处理项目统筹打包,盘活存量资产,优化项目收益。
(四)严格技术把关。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出台技术指导文件,对设施规模、工艺路线、执行标准等进行分类指导管控,加强成本控制,确保项目建设科学合理。坚持“宜分散则分散、宜集中则集中”的原则,根据乡镇人口和区域规模、自然地理、交通条件、产业金年会app,状况、排水现状等因素,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确定处理设施的布局和规模,选择低成本、易管理的处理方式。日处理规模500吨以下的可采用一体化设备形式,500吨及以上的采用构筑物形式。设备选择应充分考虑全过程寿命周期成本,并加强设备运行维护。污水处理设施要选择经济适用、操作简便、运行可靠、可调节性强的技术路线。充分考虑城镇化发展规律、乡镇人口疏解和集散规律,规模按近期需要设计,并预留远期规划用地,避免盲目贪大造成投资浪费。新建成项目一年内负荷率应达到50%,并逐年提高至满负荷运行。严格落实厂网一体,厂区设施与配套管网须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重点做好人口密集区域的截污工作,特别是干支管与入户管的接驳改造,确保污水收集率不低于80%。综合考虑区域环境容量、经济水平、排水出路、水质特征等条件,合理确定排放标准。环境敏感区域以及地表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到Ⅲ类水质或考核目标要求的区域,新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不得低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一级A标准,环境敏感区域具体范围和执行时间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确定。要统筹考虑污泥处理处置,确保污泥规范化处理率不低于80%。
(五)强化项目建设与运营监管。建立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长效机制,构建省级乡镇污水治理信息管理平台,对前期工作、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及运行效果进行全过程监管,动态考评并定期公开考评结果。规范运营管理模式,结合县域打包推进的建设模式,将县域内项目集中统一管理,鼓励采取智慧化管理方式,提高运营管理效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对2018年前已建成项目运行情况进行“回头看”,对运行不正常的,要查明原因,督促限期整改,确保2019年12月31日前正常运营。要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在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动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行“省级统筹规划、市州指导督促、县市负责实施、乡镇具体配合”的组织管理模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统筹协调,省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市州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统筹推进本辖区项目建设。县市区人民政府是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工作机制,将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制定具体建设方案,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合做好现状调查、征地拆迁、施工环境等工作。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遵守环保、用地、节能、质量、安全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组织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
(二)加强政策配套和指导服务。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用地、用电、税收等优惠政策。省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制定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政策细则,明确收费标准和征收方式。市县政府要指导督促具备条件的乡镇于2019年12月31日前开征污水处理费。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前期工作的指导支持,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确保项目有序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培训指导服务,提高建设运营管理水平。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选址和用地保障,确保项目落地。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乡镇污水处理PPP项目指导,推进乡镇污水处理PPP项目规范实施。鼓励金融机构提早参与项目前期工作,确保项目的投融资模式符合相关金融政策要求。
(三)加强调研督导。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作为河(湖)长制、污染防治攻坚战等督察考核内容之一,要建立定期协商、调研、通报、约谈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抓好贯彻落实。落实方案于2019年10月31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四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