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MA2A1WXK69,法定代表人:李贵,住所: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腊口镇石塔村工业区98号2幢。
我厅(局)于2023年05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3年5月29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交叉执法组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你公司烘烤固化生产线正在生产,天然气燃烧炉正在启用,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已损坏,无法正常运行。其中,废气处理设施喷淋塔中无喷淋液,金年会娱乐平台登录光氧催化设备无电流。
1. 2023年5月29日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2023年5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进行烘烤固化时,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喷淋池无喷淋水,光氧催化设施电表数值为零的情况;
3. 2023年5月29日现场照片证据6张,证明当日对你公司的检查情况;
4. 2023年6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天然气燃烧废气和烘烤固化废气共用一套收集处理设施的情况;
5. 2023年6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基本信息、主要生产工艺、环保审批情况、5月29日的环境执法检查、当日生产情况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等;
7. 2023年6月7日环评审批复印件(部分),证明你公司的生产工序及配套的污染防治措施及要求;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
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 厅(局)责令你(单位) 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损坏的废气处理设施进行修理,要求进行生产时污染物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厅(局)将依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丽水市各县(市、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