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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达环保(688501):青达环保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

作者:小编时间:2024-10-11 08:04:30 次浏览

信息摘要:

 1、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预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4、本预案

  1、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预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4、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5、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它专业顾问。

  6、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预案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履行相应的程序。

  1、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的批复后方可实施。

  2、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24年10月10日。本次发行股票的价格为10.29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上述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变化或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等情况需对本次发行的价格进行调整,发行人可依据前述要求确定新的发行价格。

  3、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计算公式为: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每股发行价格(计算得出的数字取整,即小数点后位数忽略不计)。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00万元(含本数),发行价格为10.29元/股,因此,本次预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1,457.7259万股(含本数),且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本次发行股票的最终数量将在本次发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批复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调整的,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4、本次发行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勇先生,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00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5、王勇先生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构成关联交易。王勇本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王勇,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

  王勇先生本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所认购股份的限售期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规定不相符,则限售期将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6、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在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截至本次发行完成时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7、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公司已经制定了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股东回报规划,详见本预案“第七节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8、关于本次发行是否摊薄即期回报的详细情况,详见本预案“第八节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同时,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公司在分析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对净利润做出的假设,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9、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完毕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10、董事会特别提醒投资者仔细阅读本预案“第六节 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说明”有关内容,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公司以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向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勇先生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的行为

  《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 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预案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的尾数与各分项数值总和的尾数不相等的情况,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Qingdao Daneng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quipment Co., Ltd.

  一般项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大气 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 水资源专用机械设备制造;物料搬运装备制造;物料搬运装备销售; 特种设备销售;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炼油、化工生产专 用设备销售;专用设备修理;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金属 制品销售;金属制品研发;余热余压余气利用技术研发;工程技术 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节能管理服务;工程管 理服务;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工业设计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技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对外承包工程。(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特种设备设计; 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检验检测服务;建设工程 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 的安装、维修和试验;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公司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有利于提升公司资本实力,为公司持续发展提供支撑,符合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长期利益。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在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阶段,科技创新由追赶迈向前沿,产业结构不断优化、新旧动能加速转换,需要继续增强创新动力。2012年底召开的“十八大”明确提出“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强调要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2015年3月,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强调:“让创新真正落实到创造新的增长点上,把创新成果变成实实在在的产业活动”。2016年5月,中央、国务院发布《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为加快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做出部署,明确2020年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到2030年跻身创新型国家前列,到2050年建成世界科技创新强国的三步走战略目标。

  国务院于 2020年 10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中提出“支持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等企业发展壮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1年1月发布的《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中也提出“培优中小企业与做强产业相结合,加快培育一批专注于细分市场、聚焦主业、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动提升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数量和质量,助力实体经济特别是制造业做实做强做优,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

  2021年 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深入实施制造强国战略,加强产业基础能力建设,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加快补齐基础零部件及元器件、基础软件、基础材料、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等瓶颈短板”。

  公司系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及青岛市科技小巨人企业,成立以来持续深耕节能环保行业,不断通过进行研发投入,以创新促发展,公司参与多项国家、省、市级研发项目,多项技术及应用获得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奖项,具有较高的市场地位,其中公司与西安交通大学合作研发的“气液固凝并吸收抑制低温腐蚀的烟气深度冷却技术及应用”被评为“2017年度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累计获得发明专利55项,实用新型专利126项,软件著作38项,专利实施许可18项,国内商标55项、国外商标30项,主持、参与编制行业标准12项。

  公司的产品和业务符合国家的创新驱动发展、制造强国战略,对于坚持产业自主可控、安全高效,增强制造业竞争优势,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21年12月,国务院发布《“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要求立足以煤为主的基本国情,坚持先立后破,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抓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进存量燃煤机组节煤降耗改造、供热改造、灵活性改造“三改联动”,持续推动燃煤机组超低排放。同时提出,推进钢铁、水泥等行业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燃煤锅炉全面实现超低排放,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取得显著成效。

  2021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中提出“到2025年,工业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绿色低碳转型取得显著成效,绿色低碳技术装备广泛应用,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绿色制造水平全面提升,为2030年工业领域碳达峰奠定坚实基础。”

  2022年6月,国家生态环境部等7部门联合印发《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提出要把推进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深度治理和推动钢铁、水泥等非电行业及锅炉超低排放改造作为优化环境治理的重要手段。

  公司深耕节能环保行业,通过加强技术研发,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节能、环保解决方案,上述相关政策的出台将有助于扩大公司产品行业需求。

  公司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废水、废气、噪声和固废等进行检测,确保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公司已取得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制定了《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控制程序》《废弃物管理控制程序》《环境、职业健康监测和测量控制程序》等一系列制度,在生产经营中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凭借对绿色制造技术的攻关与投入,2024年 8月被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列入“省级绿色工厂”公示名单,公司生产经营中不断深化制造与绿色低碳深度融合,符合国家绿色低碳经济的发展战略。

  近年来,国家对工业固废、烟气治理和水处理等领域污染监管趋严,而上述领域正是公司主营业务和技术研发多年聚焦的领域。随着国家持续出台《“十四五”生态保护监管规划》《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以及《工业水效提升行动计划》等一系列政策,对环保市场产生深远影响,一方面是促使该市场各责任主体加大环保投入,促进了污染物治理市场需求的增长,增加了公司相关业务的发展机会。另一方面,政府、企业和公众环保意识的全方位提升,形成了全民共治的格局,政府、企业的合作增多,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环保治理,为公司的发展营造了广阔的市场空间。

  中央、国务院2024年8月发布的《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提出,积极鼓励绿色低碳导向的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加快发展;到2030年,节能环保产业规模达到15万亿元左右。

  未来,随着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且国家主管部门通过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和引导行业的发展,通过产业政策扶持行业从业企业发展,节能环保行业发展前景将持续向好。

  公司主要客户群体系国家大型电力企业下属电厂,货款结算周期较长;同时由于公司产品价值较高,生产周期较长,原材料、在产品、发出商品等存货占用较多资金。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应收账款、存货账面价值合计112,860.34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为 45.90%,营业收入的不断增长对公司营运资金的充足提出了更高要求。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勇先生看好公司未来发展前景,拟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本次发行完成后,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将得到加强。

  本次王勇先生以现金认购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是其支持公司业务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现金认购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有利于促进公司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保障公司的长期持续稳定发展,有助于实现公司发展战略,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提振市场信心。

  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等资本运作,公司增强了资本实力,主营业务得到了良好发展,销售收入稳步增长。公司具有较强的持续盈利能力,但仅靠自身积累和银行授信难以满足业务发展的全部资金需求。公司仍需通过资本市场募集资金,借助资本市场力量实现发展战略,助力公司持续健康成长。

  为了满足公司发展需要,公司拟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并且将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一方面有助于满足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流动资金需求,夯实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从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实现持续快速发展以及股东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有助于减少公司贷款需求,降低公司财务费用,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王勇先生。王勇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公司董事长。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在有效期内择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数量不足1股的余数作舍去处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00万元(含本数),发行价格为10.29元/股,因此,本次预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1,457.7259万股(含本数),且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本次发行股票的最终数量将在本次发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批复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调整的,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勇先生。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24年10月10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12.86元/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10.29元/股,不低于本次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本次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计算公式如下: 假设调整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价格为 P,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0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结束后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所认购股份的限售期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规定不相符,则限售期将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拟募集的资金总额不超过15,000.00万元(含本数),募集资金净额(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拟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公司新老股东按本次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本次发行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对本次发行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对象王勇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此,上述股份认购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已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王勇先生。王勇先生直接持有公司21,282,43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7.29%;通过青岛顺合融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控制公司2,910,37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36%;通过一致行动人刘衍卉、张连海、朱君丽、姜昱、姜柯合计间接控制公司16,382,73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31%。王勇先生直接、间接合计支配公司32.97%的表决权,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按照本次预计发行数量上限1,457.7259万股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13,764.8259万股,王勇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控制公司 5,515.2794万股,占总股本比例为40.07%。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已于 2024年 10月 9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方案尚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公司将向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票发行、登记和上市事宜,完成本次发行股票全部相关程序。

  本次发行能否获得上述审批和注册以及上述审批和注册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勇先生。

  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投资管理(以上未经金 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 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王勇先生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不会导致发行对象与公司在业务经营方面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

  王勇先生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除此以外,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与公司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增加新的关联交易。

  除公司已在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披露的交易外,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 24个月内,王勇先生与公司不存在重大交易的情况。

  王勇先生已就其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来源作出如下承诺:“本次发行股票的认购资金全部为本人的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资金、结构化融资等情形;本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将上市公司或除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主体外的其他关联方的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本人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代持股权或利益输送的情形。” 六、关于豁免要约收购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收购人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根据上市公司与王勇先生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及王勇先生出具的相关承诺,王勇先生认购的上市公司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待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王勇先生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中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新股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王勇先生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担任董事长,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定价基准日为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12.86元/股,发行价格为10.29元/股,不低于本次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计算公式如下:

  若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机构后续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等规定进行修订,则按照修订后的规定确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

  认购人拟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数量不足1股的余数作舍去处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含本数),发行价格为10.29元/股,因此,认购人拟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14,577,259股(含本数),且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若发行人在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发行人有权于本协议签署后根据其实际融资需求对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予以调整,认购人按照发行人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于发行时根据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认购人同意按确定的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认购款总金额为:认购价格*认购数量,由认购人以现金方式认购。

  认购人同意在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且收到认购款缴纳通知后,按照认购款缴纳通知的要求以现金方式将认购款划入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认购人认购的股票自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规定执行,认购人将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结束后办理相关股份限售事宜。

  认购人取得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所认购股份的限售期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规定不相符,则限售期将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明示放弃并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允许,本协议的生效以下列全部条件的满足为先决条件:

  1、本次发行有关事宜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 2、本次发行经上交所审核通过;

  本协议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和/或保证,均视为违约,该方(以下简称“违约方”)应在未违约的本协议另一方(以下简称“守约方”)向其送达要求纠正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下简称“纠正日期”)纠正其违约行为;如纠正期限届满后,违约方未能纠正其违约行为,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30日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协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5,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拟将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以满足未来业务快速增长对营运资金和研发投入的需求,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推动公司实现长远发展战略。

  公司主要客户群体系国家大型电力企业下属电厂,货款结算周期较长,应收账款居高不下;同时由于公司产品价值较高,生产周期较长,原材料、在产品、发出商品等存货占用较多资金。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应收账款、存货账面价值合计112,860.34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为45.90%,应收账款、存货两项资金占用较高导致公司出现资金紧张的局面。2021年、2022年、2023年和2024年 1-6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 62,791.93万元、76,215.56万元、102,923.23万元和 51,393.42万元,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对营运资金的充足提出了更高要求。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有助于满足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本保障,有利于公司把握发展机遇,实现持续快速发展。

  科技创新始终是公司高质量发展的源动力和重要抓手。公司深耕于节能减排、环保降碳、清洁能源消纳系统的设计、制造、服务和销售,已经在固液气全类型节能环保设备制造领域形成较强的竞争力,持续的研发投入是公司保持行业地位和核心竞争力的必要手段。2021年、2022年、2023年和2024年1-6月,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3,124.54万元、3,266.10万元、5,070.67万元和2,379.15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4.98%、4.29%、4.93%和4.63%,研发投入的规模呈现持续上升的趋势。此外,公司近年来在充分借鉴电力行业技术研发和设备制造的基础上,正积极推进钢铁、冶金、化工、新能源等非电行业的系统研发,推动产品逐渐向其他行业延伸拓展。随着公司在多个领域持续加大技术研发力度,公司的研发队伍和研发投入将进一步扩大,研发资金需求将进一步增长。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有助于满足公司不断提升的研发投入资金需求,对于提高公司技术创新能力、巩固自身行业地位和提升核心竞争力具有必要性。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含1年内到期的部分)余额合计为58,812.83万元。2021年、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6月,公司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分别为1,123.74万元、1,183.44万元、1,315.74万元和946.22万元,不断增长的利息支出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可以有效缓解资金压力,降低财务费用,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将得到一定提升,偿债能力进一步增强。

  4、巩固控制权稳定,彰显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王勇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公司董事长。发行完成后,王勇先生持有公司股权比例将得到提升,有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额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表明了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并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有利于维护公司市场形象,提升公司整体投资价值,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可行性。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和营运资金将有所增加,有利于增强公司资本实力,促进公司业务快速发展和业务布局,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及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当前实际发展需要。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以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通过不断改进和完善形成了较为规范的公司治理体系和有效的内部控制程序。在募集资金管理方面,公司按照监管要求建立了相应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投向以及监督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涉及固定资产等建设项目投资,不涉及立项、土地、环评等投资项目报批事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和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到位后将有效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对营运资金和研发投入的需求,有利于实现公司业务的进一步拓展和资本结构的优化,巩固和发展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优势。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产总额和净资产将同时增加,资金实力将有所提升,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财务状况和资本结构将得到改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有所提高,公司抵御风险能力和整体竞争力将得到提升,为公司未来发展奠定基础。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节能环保设备的设计、制造和销售。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C35专用设备制造业”中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3591)”;根据中国证监会2012年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公司所属行业为“C35专用设备制造业”。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公司主要产品所属行业为“7节能环保产业”中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和“高效节能通用设备制造”。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公司属“节能环保领域”中的“高效节能产品及设备、先进环保技术装备”科技创新企业。

  公司深耕于节能减排、环保降碳、清洁能源消纳系统的设计、制造、服务和销售,不断通过进行研发投入,以创新促发展,公司参与多项国家、省、市级研发项目,多项技术及应用获得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奖项,具有较高的市场地位。

  公司已经在固液气全类型节能环保设备制造领域形成较强的竞争力,持续的研发投入是公司保持行业地位和核心竞争力的必要手段。

  公司在节能降耗、环保减排设备的设计、制造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科研和实践经验,获得了“山东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山东省节能先进企业”“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山东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百强企业”“青岛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及“青岛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荣誉肯定。

  公司多项核心技术和产品具有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公司核心技术“气液固凝并吸收抑制低温腐蚀的烟气深度冷却技术及应用”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低温腐蚀可控的烟气深度冷却技术及应用”获得陕西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鳞斗干渣机关键技术研发与工程应用”获得青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公司主要产品中锅炉烟气深度冷却器被评为国家重点新产品、湿法脱硫白色烟羽及废水减量化协同治理系统、大型循环流化床分级冷却排渣系统、鳞斗式干渣机、气液固凝并吸收抑制低温腐蚀的烟气深度冷却系统分别被评为山东省首台(套)技术装备。

  同时,公司积极与高校、研究机构及专家研究团队展开技术研发合作,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领域持续探索。特别是与西安交通大学合作研发的“气液固凝并吸收抑制低温腐蚀的烟气深度冷却技术及应用”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助力于我国节能环保行业及相关产品应用领域的高质量发展。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累计获得发明专利55项,实用新型专利126项,软件著作38项,专利实施许可18项,国内商标55项、国外商标30项,主持、参与编制行业标准12项。

  未来,公司将继续加大创新投入、依靠创新产出推进公司全面发展,配合国家发展方向,在电力、热力、化工、冶金、垃圾处理等领域进一步深挖需求,持续深耕节能环保产业链,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方面持续发力,始终科技创新始作为高质量发展的源动力和重要抓手。

  (三)募投项目属于科技创新领域,将促进公司科技创新水平的持续提升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一方面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财务费用,提高公司的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从而推动公司主营业务的长远健康发展的;另一方面,也可以助力公司增强创新研发能力、提升产品竞争力,应对行业“由提供保障性服务向支持性、增值性、升级性服务扩大”“从单一的方案设计和产品供给到全生命周期管理和服务转变”的发展趋势,并为扩大业务经营规模提供流动资金方面的保障,符合公司的长期发展利益。因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处行业属于科技创新领域。

  本次发行一方面有助于满足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流动资金需求,在经营业务、财务能力等多个方面夯实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从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把握发展机遇,实现持续快速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有助于减少公司贷款需求,公司的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将得到一定提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减少财务风险和经营压力。

  未来,公司将充分把握市场机遇,在公司现有平台技术的支撑下,不断的拓展新的应用领域。同时,公司将不断进行研发投入,保障公司技术水平加速推进产品和业务的创新,促进公司科技创新水平的持续提升,进一步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将增强公司资本实力,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竞争优势,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本次募集资金不用于收购资产,不涉及对公司现有资产的整合。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发生重大变化,亦不会对公司现有业务与资产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相应增加,公司章程需要根据股本的变化情况等进行相应的修改。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本结构、注册资本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事项进行修订,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将相应增加,公司的股东结构将发生变化,未参与本次发行的原股东的持股比例将相应降低。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变化,发行完成后,实际控制人仍为王勇先生。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公司暂无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若公司未来拟调整高级管理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全部投向公司的主营业务,公司的主营业务和业务结构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产总额与净资产将同时增加,资金实力将得到有效提升,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流动比率及速动比率将有所上升,有利于优化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若仅考虑募集资金到账的影响,短期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可能会被摊薄,净资产收益率可能会因净资产的增加而有所降低,但募集资金将有助于优化公司财务结构、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增强资金实力,长期来看公司的盈利能力将会进一步增强。

  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详见本预案“第八节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将上升,公司资本实力将得以提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公司营运资金得到补充,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总体现金流量将有所改善,经营风险亦将有所降低。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均不存在重大变化的情形,也不会因本次发行形成同业竞争。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规章、规则和政策,确保上市公司依法运作,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不会因此而受影响。本次发行将严格按规定程序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进行审议,并履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发行完成后,不存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况,亦不存在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违规担保的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不存在通过本次发行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通过本次发行,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将更趋合理,抵御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除预案提供的其他各项资料外,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公司是一家集设计、制造、销售和服务为一体的高科技节能环保设备制造服务集成商,需以技术研发推动业务发展,并对技术和产品不断进行升级以持续满足客户需要。如果公司未来技术研发方向偏离或者落后于节能环保市场所需,无法满足客户需求,可能对公司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经过多年研发实践,形成了多项与公司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的核心技术并运用到公司核心产品,部分外协加工工序涉及到核心技术,未来如无法对其实施有效保护,核心技术成果被泄密或被侵权,或者公司核心产品被竞争对手模仿,将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由于原材料成本占产品总成本比重较大,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对公司业绩产生较大影响。如果原材料价格上涨,则公司的生产成本将相应增加,可能会影响公司的毛利和毛利率水平;如果原材料价格下降,也将可能导致原材料存货的跌价损失,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主要收入来自于电力、热力行业,该行业采购具有一定的季节性,项目多集中在第四季度完成验收,导致公司第四季度收入占比较高,公司收入确认存在较大的季节性波动风险。如四季度收入未达预期,将对公司全年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受收入季节性的影响,公司收入确认集中于下半年,而各项日常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稳定发生,导致公司经营业绩亦具有较强的季节性。

  由于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和公司业务模式的原因,公司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规模较大,公司存在个别客户面临破产清算或破产重整的情形,如果公司未来有大量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或应收票据到期不能兑付的情况,将计提较大金额的坏账准备,可能导致坏账损失,可能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同时,随着公司营收规模的扩大,应收账款额度也可能伴随不断增加。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存货账面价值50,164.95万元,占当期流动资产的比例为26.73%,存货规模较大。若未来公司不能对存货进行有效的管理,致使存货规模过大、占用营运资金,将会拉低公司整体运营效率与资产流动性,进而增加存货跌价风险并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021年、2022年、2023年和2024年1-6月,公司收到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1,274.88万元、386.32万元、484.67万元和198.67万元,公司获得的政府补助属于非经常性损益,若未来不能继续取得,将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

  近年来,国际政治和经济环境错综复杂,外部环境不确定因素增大。公司在进口原材料、出口产品时主要使用美元、欧元等外币进行结算,受外币汇率波动影响,汇率波动将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未来若公司主要结算外币的汇率出现大幅不利变动,导致公司汇兑损益持续上升,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节能环保产业属于典型的政策引导型产业,公司烟气节能环保处理系统、清洁能源消纳系统等主要产品的发展受环保政策影响较大。若未来国家在火电厂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的政策放松或监管力度下降,可能导致公司烟气节能环保处理系统的业务发展受到不利影响;若国家在火电厂灵活性改造、清洁能源消纳等方面的环保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可能导致公司清洁能源消纳系统的业务开拓受阻。另外,非电行业为公司未来业务开拓的重点,若国家在非电行业的节能减排、超低排放政策放松或推动不力,将导致公司无法顺利开拓非电市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预案存在无法获得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能否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以及最终取得批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本次发行方案的最终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若未来公司收入规模和利润水平不能实现相应幅度的增长,则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同时提示投资者,公司虽然为此制定了填补回报措施,但所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股票投资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股票价格不仅取决于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而且也受到国家宏观政策和经济形势、重大政策、行业环境、资本市场走势、股票市场的供求变化以及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等重要影响因素的影响。公司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平地向投资者披露有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重大信息,供投资者做出投资判断。同时,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股价波动及可能涉及的风险。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1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公司已制定了完善的利润分配政策,在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为前提,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长期战略发展目标,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应当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满足上述条件时,公司该年度应该进行现金分红;不满足上述条件之一时,公司该年度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但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在制定现金分红政策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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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应当由董事会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出现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情况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拟定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对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应当通过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公司网页、电话、传真、邮件、信函和实地接待等多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沟通交流,充分听取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议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导致公司当年利润较上年下降超过20%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时,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分红政策调整或变更方案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

  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2022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拟以总股本94,67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8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7,040,600.00元(含税)。本次分红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前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

  2023年5月26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拟以总股本94,67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9,467,000.0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合计转增28,401,000股。前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

  2024年5月31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拟以总股本123,071,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2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7,075,620.00元(含税)。本次分红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前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

  公司注重经营利润在经营发展与回报股东之间的合理平衡。为保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作为公司的业务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公司日常经营需要,以满足公司各项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了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 “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如下:

  公司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的特点及其发展趋势、公司经营发展规划、盈利能力、现金流情况、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重要因素,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股东回报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回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应当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应当进行年度现金分红。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如下: ①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应当由董事会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线、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情况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拟定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对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应当通过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公司网页、电话、传真、邮件、信函和实地接待等多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沟通交流,充分听取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议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导致公司当年利润较上年下降超过20%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时,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分红政策调整或变更方案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股东回报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除本次发行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确定是否实施其他股权融资计划。若未来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资产负债状况安排股权融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议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2013〕110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事项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具体内容如下: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于2025年6月底实施完成,此假设仅用于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于本次发行实际完成时间的判断或承诺,最终完成时间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本次发行注册并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15,000.00万元,不考虑相关发行费用;假设发行股份数量为1,457.7259万股,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总数的30%。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和募集资金总额仅为估计值,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实际发行完成为准;

  123,071,000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影响,不考虑送股、未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

  5、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8,668.0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8,075.15万元。假设公司 2024年、202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对应的年增长率为10%、0%、-10%;

  6、本测算未考虑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未考虑其他非经常性损益、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以上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对公司2024年、2025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024年、202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对应的年增长率为0%

  2024年、202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对应的年增长率为10%

  2024年、202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对应的年增长率为-10%

  注:每股收益指标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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