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黄海林 位于博罗县石湾镇的惠州市港兴科技有限公司,因喷漆工序产生的大部分废气直排大气环境,被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处7万元罚款。
9月7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公布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3年5月12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惠州市港兴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惠州市港兴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博罗县石湾镇鸾岗村龙山小组,主要从事防火门的生产,已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及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已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有效期至2025年6月8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生产车间正常生产,设有的2台水帘柜未开启水帘喷淋。喷漆工序产生的喷漆有机废气,经水帘柜后的墙面3个开口孔(口径约70cm*70cm)进入废气收集井(体积约长7m*宽1.2m*高3.6m、底部设有一直径约为26cm的圆形吸气口进入废气处理设施)后,大部分废气经收集井上方敞开的缺口(面积约2m*0.9m)直排大气环境。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认为,惠州市港兴科技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属于环境违法行为。该局决定对惠州市港兴科技有限公司处7万元罚款。jinnian金年会官网
据悉,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7月20日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惠州市港兴科技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惠州市港兴科技有限公司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称,该企业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该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