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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老师”合伙须知→→

作者:小编时间:2024-08-07 22:07:38 次浏览

信息摘要:

 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合伙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因其启动方便、可优势互补等特点被广泛应用。合伙多建立在具有一定信任基础的自然人之间,这种经营模式受到很多经营者的青睐。但是合伙经营除了上述优势外,也存在着相关风险,比如约定不明、财产状况不清等。  随处可见的美发店通常也采取合伙的方式进行经营,那么美发店Tony合伙会存在哪些法律风险?该如何避坑呢?  合伙与成立公司不同,不需要经过工商登记,仅以个体工商

  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合伙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因其启动方便、可优势互补等特点被广泛应用。合伙多建立在具有一定信任基础的自然人之间,这种经营模式受到很多经营者的青睐。但是合伙经营除了上述优势外,也存在着相关风险,比如约定不明、财产状况不清等。

  随处可见的美发店通常也采取合伙的方式进行经营,那么美发店Tony合伙会存在哪些法律风险?该如何避坑呢?

  合伙与成立公司不同,不需要经过工商登记,仅以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企业对外经营即可。很多个人合伙经营者认为合伙应该和气生财,不愿意对合伙协议的细节斤斤计较,对于合伙事务的约定经常草草了事。但是,如果合伙协议不符合法律规范,就会存在风险甚至导致合伙协议无效。一旦发生争议,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便会出现争议,这个时候就突出了合伙协议的重要性。

  刘某与田某合伙成立了一家美发店,后因发生合伙合同纠纷,刘某请求田某按照合伙份额向其支付亏损金额六万余元。田某辩称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并非是合伙合同关系,双方投资的是公司,属于股东入股,原、被告双方同是公司股东,原告并非适格主体,无权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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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案经丰台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提交的《合伙人声明》确认刘某为合伙组织的合伙事务执行人,但田某并未签字,田某对此不予认可,也不认可双方为合伙关系。即便按照刘某主张,二人为合伙关系,但因田某未在上述《声明》上签字,在合伙未经清算的情况下,刘某要求田某支付亏损金额,依据不足。该案争议点在于,由于合伙合同的形式不规范,造成了当事人对于合作性质是合伙还是股东入股发生争议。

  合伙合同在《合伙企业法》中也称合伙协议,是指合伙人之间就合伙企业的设立及经营管理事项而达成的合意。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必备文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合伙协议需要具备的相关内容,通常包括合伙期限的约定、合伙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合伙的参与形式、合伙协议的表决权、合伙的终止和合伙终止时的财产处理、权利义务的约定、违约责任等。

  因此,合伙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合同,明确相关条款。合伙合同除了要明确合伙人的出资份额,还应当对管理、财务、分配、退伙、解散等事宜进行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亲兄弟,明算账。”账目清晰是双方长期合作的基础。在最初比较信任的阶段,合伙双方会疏于对财务管理的关注,导致后期合伙财产变动、合伙经营所得、费用开支等难以查清。利润分配以及亏损分担的多寡总是存在争议,需要根据财务账册进行分红或亏损分担。

  刘某与齐某合伙成立了一家美发店,后期由于经营不善发生亏损,齐某退伙。刘某要求齐某按照合伙合同约定的份额承担亏损金额。但齐某不认可刘某提交的利润表,认为该利润表是刘某自制的虚假报表,请求法院调取该店铺真实的开支和账目。

  该案经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据刘某提交的利润表及支出凭证,难以核实店铺收入情况。据现有证据,法院无法认定该利润表能够完整全面地反映该店铺实际收益及亏损情况。据此,不予采信刘某依据利润表计算的店铺亏损金额。在齐某已退伙的情况下,全体合伙人应当就齐某的合伙份额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处理和清算,并将损失的分担、分红和合伙份额的处理问题一并处理。因此,法院最终未支持刘某关于分担亏损金额的诉求。

  合伙人应当根据财务报表主张自己的权益,因此财务报表必须规范,明确定期披露收益支出情况的规范标准,财务报表的格式也要规范。在合伙中,当事人记账随意、凭据不规范的情况比比皆是,也无法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规范的财务报表,一旦发生纠纷,对于真实的财务状况无法查明。

  因此,在合伙的过程中应及时对账,认真保管财务账目及凭证,保证发生争议时能够举证证明合伙的财产状况,做到有迹可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因此如果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系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关于理发师的竞业禁止,需要考虑到地区范围问题,不应延伸扩展至其他区域。

  刘某与彭某合伙成立了一家美发店,后被告彭某在其他地区筹备新建同类型美发店。原告认为被告违反竞业禁止原则,抢走了客源,导致店铺营业情况下滑,出现亏损,认为被告违反竞业禁止的约定对原告构成违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

  该案经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对于彭某新建同类型美发店抢走客源的主张,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即便存在刘某所述同业竞争行为及相关事宜,亦应以涉案店铺附近地区范围进行认定和确认,而不应延伸扩展至其他相关区域。对刘某所述彭某存在的违约行为,法院难以认定,因此最终未予支持刘某主张彭某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的诉求。

  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避让,是对特定的经营内容有关的特定人的某些行为予以禁止的一种制度。上述案件中彭某以理发为生,若是要求其不得从事理发工作,属于剥夺其工作权利,将会导致其无法生活。且作为理发师,退出合伙关系加入其它美发店,将不可避免会带走相关客户。因此,认定理发师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不能过于草率,还需要考虑区域问题,不应无限扩展相关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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