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需要,现需对江门市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技术支撑项目进行公开采购,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报价,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通过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按照《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环办便函〔2023〕400号)的要求,对我市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开展排查,建立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整治清单,有效提升企业污染治理水平,深入挖掘减排潜力,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本次列入现场排查的企业范围包括短流程钢铁行业企业(1家)、水泥行业企业(1家)、火电企业(1家,2台30万kw以下发电机组)、玻璃行业企业(2家)、陶瓷行业企业(4家)、涉VOCs排放企业(11家)、使用燃煤锅炉企业(16家、30台),以及使用20蒸吨以上生物质锅炉企业(4家、4台),共计对40家企业、不少于60套大气污染治理设施进行排查。排查过程中,需同时对企业进行生产工艺检查、治理设施检查和现场手工监测等工作(不含自动监测监控系统规范性排查),全面分析企业大气污染治理存在的问题。
现场检查主要通过检查台账记录、DCS、自动监测、现场手工监测结果等数据,进行多源数据交叉验证和逻辑判断。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治理工艺的适用性,核实治理工艺技术、处置能力能否满足废气治理需求,运行参数是否与废气主要参数相匹配;二是物料平衡计算,评估脱硫剂、脱硝剂、吸附剂、吸收剂使用量及治理工艺副产物产生量、处理方式的合理性;三是污染治理设施检查,检查污染治理设施的关键设备、技术参数及运行情况是否符合要求;四是自动控制系统和生产台账检查,检查自动控制系统数据与手工台账和现场运行工况的一致性、准确性、完整性,评估生产负荷调整、污染应急应对响应、故障检修等时段各项数据之间的逻辑合理性,判断是否存在造假问题;五是手工监测检查,检查采样口设置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现场使用便携式直读分析仪器进行监测,评估治理设施效果;六是开展无组织与非正常工况排放检查;七是开展是否符合环评批复、按证排污等其他检查。
围绕现行法规标准、大气污染防治政策、现场检查要点、监测监控技术规范等,对江门市生态环境部门相关人员、重点企业管理人员等开展低效失效治理设施现场排查培训工作,全面提升本地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针对排查中发现的企业治理设施低效失效、质量低劣、运行维护水平差等问题,现场向企业反馈,并按照“分类整治”的原则,对发现问题进行分类,提出针对性的整改建议,及时汇总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1)严格按照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现场检查技术方法对企业进行排查,排查结果及整改建议及时汇总反馈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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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于目前《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工作方案》仍未正式发布,企业现场核查暂参照方案征求意见稿开展,若正式发布稿相关核查内容与征求意见稿有出入,则对照正式发布稿补充完善。
本项目总费用最高限价为人民币58万元,投报总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报价方式为总包干价,即报价包含基础资料收集分析,以及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现场排查中的差旅、设备租赁费、人工费,税费、验收等全部费用的总和。报价单格式见附件1。
江门市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评估报告1份,包括对40家企业、不少于60套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结果和整改建议。
(三)供应商信誉良好,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二)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书等材料复印件,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记录查询结果截图;
(四)项目实施方案、《江门市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技术支撑项目招标评分表》(见附件2,填写自评分)及有关支撑材料。
(五)如响应供应商是小微企业,请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要求,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3),并提供在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结果截图。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形成投标材料。如报送纸质材料的,需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三份;如通过邮箱报送的,需提供报送材料的盖章扫描版。供应商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取消其资格。
(二)由我局采购小组抽取成员组成评审小组,分别按照《江门市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技术支撑项目招标评分表》进行评分,综合得分最高的确定为中标供应商;
(三)评审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若公示期间无异议,我局将在30日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凡有意参与报价的合格供应商,请于2024年7月25日下午18:00前将有关材料报送我局,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