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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案件争议类案件汇编 法宝双语案例

作者:小编时间:2024-08-27 04:42:08 次浏览

信息摘要:

 金年会官方网站首页入口一、亚洲光学股份有限公司(AsiaOpticalCo.,Inc.)等诉富士胶片株式会社等加工合同纠纷案  在产品开发制造中,不应根据合同名称机械判断合作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若协议双方在委托开发合同中除约定委托开发业务外,还就所开发产品的商品化进行了约定,即可认定双方间不仅存在着委托技术开发关系,还存在委托加工制造关系。双方当事人依据委托开发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仲

  金年会官方网站首页入口一、亚洲光学股份有限公司(AsiaOpticalCo.,Inc.)等诉富士胶片株式会社等加工合同纠纷案

  在产品开发制造中,不应根据合同名称机械判断合作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若协议双方在委托开发合同中除约定委托开发业务外,还就所开发产品的商品化进行了约定,即可认定双方间不仅存在着委托技术开发关系,还存在委托加工制造关系。双方当事人依据委托开发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后,又以委托加工制造关系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以信用证欺诈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时,应当同时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一至五项条件,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开证行或议付行善意承兑或议付信用证项下款的行为,恰恰违背了上述规定的第五项要求,故此时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该申请。

  三、迪斯全球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判断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损害他人在先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权利,关键在于判断将与该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名称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相关公众误认的可能性越大的,在先权利受保护的范围越大。因此,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虽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但其所涉领域与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商品相距较远,相关公众重合程度不高的,未损害知名商品的在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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