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粉尘爆炸事故发生,全省应急管理系统深入开展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执法检查,现公布7起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1:费县某木材加工厂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违法案
1月24日,费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对费县某木材加工厂开展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执法检查。经查:1.该企业锯边机除尘器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违反《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8.4.6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六项,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2.该企业与砂光机除尘器相连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违反《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6.4.5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八项,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费县应急局执法人员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企业暂时停止使用砂光机和锯边机,并对涉嫌的违法行金年会app,为立案调查。
案例2:枣庄某乐器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违法案
1月23日,枣庄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枣庄某乐器有限公司开展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执法检查。经查,该企业木粉尘除尘系统(1台除尘器)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违反《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8.1.7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四项,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枣庄市应急局执法人员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企业暂时停止使用旋风除尘器,并对涉嫌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案例3:菏泽某木业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违法案
1月24日,菏泽市定陶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菏泽市某木业有限公司开展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执法检查。经查,该企业生产车间西侧砂光机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违反《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7.1.3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三项,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菏泽市定陶区应急局执法人员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企业暂时停止使用砂光机,并对涉嫌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案例4:沂水县某木业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违法案
1月29日,沂水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沂水某木业有限公司开展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执法检查。经查,该企业废料破碎机除尘器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违反《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8.1.7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四项,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沂水县应急局执法人员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企业暂时停止使用破碎机,并对涉嫌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案例5:菏泽某家居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违法案
1月24日,菏泽市定陶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菏泽市某家居有限公司开展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执法检查。检查当日,该企业员工孔某某正进行焊接作业。查询发现,孔某某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至2020年7月8日,未在有效期内延期复审,属于无证上岗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菏泽市定陶区应急局执法人员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孔某某立即停止焊接作业,并对该企业涉嫌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1月27日,省应急厅执法组会同青岛市、胶州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对青岛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铝粉尘)开展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执法检查。经查,该企业除尘系统未设置水量、水压连续监测报警装置,违反《铝镁制品机械加工防爆技术规范》(AQ4272-2016)第9.3.2条的规定。
胶州市应急局执法人员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对涉嫌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1月25日,高唐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对高唐某纺织有限公司开展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执法检查。经查,该企业清花工序滤尘机组出口风管未安装防火防爆安全装置火花探测器,违反《纺织工业管道安全装置技术规范》(GB32775-2015)第6条的规定。
高唐县应急局执法人员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对涉嫌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