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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泰州:科技支撑 “智能锁定”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案

作者:小编时间:2024-09-06 09:54:19 次浏览

信息摘要:

 2022年4月9日,泰州市海陵生态环境局根据前期环境监测走航提供的数据支持,对VOCs异常区域进行数据分析。经过行业排查、精准研判,最后实地检查发现,泰州市苏中木业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4月9日,泰州市海陵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泰州市苏中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企业位于泰州市海陵区城西街道北仓路75号,企业主要从事木制品家具生产。该公司生产舌尖搬迁改造项目环境

  2022年4月9日,泰州市海陵生态环境局根据前期环境监测走航提供的数据支持,对VOCs异常区域进行数据分析。经过行业排查、精准研判,最后实地检查发现,泰州市苏中木业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4月9日,泰州市海陵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泰州市苏中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企业位于泰州市海陵区城西街道北仓路75号,企业主要从事木制品家具生产。该公司生产舌尖搬迁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0年9月27日取得泰州市行政审批局批复,于2021年6月7日进行环保竣工自主验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为刷漆废气、调漆废气等,已配套“水喷淋+吸附棉+二级活性炭”处理装置。现场检查时有工人正在车间内进行刷漆作业,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车间内异味明显。

  泰州市苏中木业有限公司上述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泰州市海陵生态环境局拟对该单位处罚款10万元,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2年5月26日,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2〕4-78号),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10万元,近期将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年会app,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以走航车监测数据为支撑,使执法更加精准,对推动科技与生态环境执法结合有深刻的现实意义。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有利于约束破坏环境的行为,企业树立起更高的环保意识,从而更好保护生态环境。

  利用高科技监测手段打击违法行为,对隐蔽性较强的环境违法行为具有强大的震慑作用,也使他们无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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