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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铁典型案例之如何落实善意文明执行

作者:小编时间:2024-09-16 16:50:48 次浏览

信息摘要:

 博大某公司与鑫海某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签订《有偿转供蒸汽临时协议》,博大某公司有偿转供蒸汽给鑫海某公司,但鑫海某公司未按约定给付博大某公司蒸汽款。法院受理后,依法判决鑫海某公司给付博大某公司蒸汽款及利息共计八百余万元,博大某公司于2020年6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在采取常规财产调查措施后,执行法官多次通过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并经过多方深入调查了解,查明被执行企业鑫海

  博大某公司与鑫海某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签订《有偿转供蒸汽临时协议》,博大某公司有偿转供蒸汽给鑫海某公司,但鑫海某公司未按约定给付博大某公司蒸汽款。法院受理后,依法判决鑫海某公司给付博大某公司蒸汽款及利息共计八百余万元,博大某公司于2020年6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在采取常规财产调查措施后,执行法官多次通过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并经过多方深入调查了解,查明被执行企业鑫海某公司有意偿还欠款,更希望通过“兄弟企业”间合作方式达成合作共赢,摆脱公司欠债的处境。但受疫情影响,企业资金压力很大,急需将被查封的账号解封才能保障公司正常经营。

  如该案采取传统查封拍卖措施,必然导致企业难以为继。吉铁法院执行局本着“生道执行”原则,制定一套“活封活扣、分期履行、合作共赢”的执行方案,承办人不畏辛苦,数十次到被执行企业查封、解封、对账,通过五次三方座谈及实地走访磋商合作项目,最终申请执行人同意给被执行企业恢复资金循环的时间并约定被执行人先予支付26万元,余款在年末结清,年末前如能促成双方商定的合作项目,将通过合作共赢方式解决欠款等问题。申请执行人博大某公司同意并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企业的强制措施。吉铁法院执行局在确认被执行人按约支付26万元后,依法解除了对其的账户查封,保障了被执行企业鑫海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本案例典型意义在于,在执行过程中考虑到申请人、被执行人均是企业,根据被执行人企业的实际状况采取的执行措施,既有利于保障申请人的债权实现,又最大限度地降低对被执行人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避免了“杀鸡取卵”“涸泽而渔”,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灵活变通执行措施,公平高效实现申请人的债权,善意执行之举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实现在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双赢”。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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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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