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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气攻坚进位新区在行动

作者:小编时间:2024-09-23 10:04:25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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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年会金字招牌诚信至上今年来,为贯彻落实省、市有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要求,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提质进位,南太湖新区深化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持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全力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进位战。  2024年7月16日,南太湖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湖州市杨家埠街道某项目某标段工地时,发现该项目施工场地内堆存的部分土方石料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雾炮机未开启,项目内部道路存在浮土。  当

  金年会金字招牌诚信至上今年来,为贯彻落实省、市有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要求,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提质进位,南太湖新区深化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持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全力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进位战。

  2024年7月16日,南太湖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湖州市杨家埠街道某项目某标段工地时,发现该项目施工场地内堆存的部分土方石料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雾炮机未开启,项目内部道路存在浮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复查,当事人于规定期限内将项目施工场地内堆存的土方石料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将项目内部道路冲洗,采取了有效的防尘降尘措施,完成整改。

  2024年6月27日,南太湖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湖州市龙溪街道西凤漾单元某地块项目部食堂时,发现该食堂设有3个电磁灶头,厨师正在炒菜,产生了油烟,灶头上有集烟罩,烟道连接至厨房顶上,现场未见有油烟净化器,油烟直接对外排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8月8日,南太湖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湖州市杨家埠街道某村附近空地时,发现有升空的焚烧烟雾,经现场调查后发现是当事人王某在空地露天焚烧落叶、杂草、树枝等易燃物,现场有明火,冒白烟,产生烟尘污染物质。当事人和执法队员立即将火扑灭,不再产生烟尘污染物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8月8日,南太湖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湖州市龙溪街道某路时,发现有一辆号牌为浙E*****的重型自卸货车的车厢内装满散装渣土,车厢顶上的帆布未完全覆盖,有渣土,但未造成遗撒。现场执法人员口头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完成密闭。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混凝土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并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的规定,根据《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1月16日,南太湖新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巡查康山街道某混凝土制品公司的码头时发现,该码头正在进行吊装生产,但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生产项目已投入生产。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9日,南太湖新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巡查龙溪街道某塑胶制品公司在检查中被发现,该公司正在进行塑料制品的生产,现场有4台注塑机正在运行,配套的涉非甲烷总烃收集和处置装置未在运行,风机未开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

  2024年4月22日,南太湖新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巡查康山街道一处工地的某机械设备服务部的柴油打桩机时发现,该单位在施工作业过程中,使用的柴油打桩设备冒出浓烟,经检测排气烟度超过标准限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0.5万元。

  下一步,南太湖新区将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关于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工作部署,扛起空气质量攻坚提升的执法担当,坚决打好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攻坚战,推动辖区大气质量持续稳定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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