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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10月起这些税费新规开始施行

作者:小编时间:2024-10-02 09:56:29 次浏览

信息摘要: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发布  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进一步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及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进一步完善了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清算和事业单位改制等相关印花税政策,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发布

  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进一步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及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进一步完善了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清算和事业单位改制等相关印花税政策,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

  2.《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市内免税店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4〕19号)发布

  为规范市内免税店管理工作,促进市内免税店健康有序发展,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市内免税店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4〕19号)

  3.《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房地产市场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建房管联〔2024〕502号)发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因城施策更好满足居民刚性住房需求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本市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房地产市场政策措施的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房地产市场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建房管联〔2024〕502号)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中关于住宅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相关规定,《关于规范本市住宅维修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若干规定》明确了商住房、售后房、非居房等不同类型房屋的归集标准,并对账户管理、资金使用等方面做出了细化规定。

  《若干规定》明确商品住宅房屋维修资金归集标准,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计价。公有住房售后房屋维修资金归集标准,按照本市公有住房出售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包括房屋维修资金、电梯水泵大修更新资金、街坊公共设施管理维修资金),三项资金合并使用。非居住房屋维修资金的归集标准,按商品住宅房屋归集标准执行。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设计标准》(DG/TJ08-2451-2024)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预防和减少火灾安全事故,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设计标准》(DG/TJ08-2451-2024)于202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在现有技术导则的基础上,提出了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建设相关技术要求。

  标准特点:该标准通过一系列的实验测试,确定电动自行车的火灾危险性,为消防防排烟系统排烟量计算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合理性设计提供试验数据参考。此外,还增设了充电区域视频监控、充电状态实时监测、异常实时报警等智能化系统。该标准根据目前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的实际情况,从场所分类、场所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隔、火灾初期控制等方面作出了相应技术规定,并充分考虑了居民诉求、市场需求、架空层停车、既有住宅小区改造等热点、难点问题。该标准系统考虑了电动自行车充电需求、停放需求、防盗监控、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在满足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需求的同时,进一步加强了相关消防安全措施的要求。

  详见→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上海发布出台《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设计标准》新修订的《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本市于2019年出台《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以下简称《审核确认办法》)进行修订,新修订的《审核确认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且符合低保家庭财产认定标准规定的本市户籍家庭,可申请低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属于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的本市户籍居民,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1、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重病人、患者;2、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3、市民政局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详见→上海修订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程序,10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施行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作为上海加快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框架性、引领性法规,条例聚焦完善金融体系建设、扩大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强化金融监管协同、优化金融营商环境建设等作出新的规定,为全面提升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能级、更好服务金融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此次修订的《条例》在明确金融体系建设总体目标的基础上,立足于地方事权,对金融体系建设提出具体要求:在金融市场体系建设方面,配合深化金融市场改革,推动金融市场有序联动,丰富金融领域“上海价格”“上海指数”指标体系,培育人民币资产定价基准。

  在金融机构体系建设方面,《条例》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发展,鼓励在沪设立功能性总部、分支机构专业子公司和专营机构,推动完善机构定位、创新组织形式、优化差异化发展路径。

  在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建设方面,《条例》支持并配合完善基础性金融产品,发展期货和衍生品,应用区块链等技术扩大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

  在金融基础设施体系建设方面,推动在沪新设金融基础设施,支持在沪金融基础设施提升功能,推动境内外互联互通。

  详见→新修订的《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全文公布,10月1日起施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72-2024)实施

  《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72-2024)(原文可登录查看)规定了印刷行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印刷行业企业及印刷生产工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控制与排放管理和印刷行业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根据我国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本标准适用的行业为C23中涉及废气污染物排放的行业及相关生产工艺。

  标准的限值:本标准设置6项有组织大气污染物控制项目,新增苯系物指标;设置了1项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标准;设置了1项厂界苯的无组织控制限值。新增污染治理设施控制要求包括的去除效率、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指标。

  为优化输电线塔基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关于简化本市输电线塔基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30日。依法应当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输电线塔基项目适用本意见。

  按照规划土地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输电线塔基项目用地预审在规划土地意见书环节开展。输电线塔基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可通过“一网通办”办理。在现行规划土地意见书收件要求范围内,输电线塔基项目免于提交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附勘测定界图)和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园林绿化建设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上海市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30日。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本市和外省市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活动产生的施工合同业绩信息。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活动,受到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等作出的行政处罚(含拖欠建筑工人工资受到的行政处罚)及其他经认定的不良信用信息。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外省市受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等作出的,与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活动相关并在信用中国、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用上海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

  为提高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规范本市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上海市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10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30日。《上海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沪民救发〔2017〕28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规定:市级应急救灾物资调拨使用分为无偿救助和有偿使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无偿救助:

  有偿使用的市级应急救灾物资,由申请单位在抢险救灾工作结束后6个月内购置同品类、同规格或经市应急局、市粮食物资储备局确认的物资归还入库。

  为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收取、管理、使用、退费的监管,规范引导养老机构健康发展,防范化解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风险,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新时代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一)明确降风险促发展的总体要求。围绕2025年前建立健全跨部门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机制的目标,提出了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收取、管理、使用、退费的全链条监管理念,明确了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安全发展、守牢底线,务实高效、协同联动的基本原则。

  (二)全链条规范养老机构收费行为。明确预收费的内涵,将养老机构在提供服务前向老年人及其代理人收取的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全口径纳入监管。一是规定收取要求,二是限定使用用途,三是明确协议管理和退费要求。

  (三)多措并举强化监督管理。根据风险隐患程度,实行分类监管,对为满足日常运营需要收取的养老服务费,以“双随机”和专项检查、抽查审计、风险监测等日常监管为主;对为特定用途收取的押金,以及资金额度高、风险较大的会员费,在日常监管方式的基础上,采取商业银行存管,确保专款专用,要求留存一定金额的风险保证金,确保发生纠纷时有一定清偿能力。

  (四)保障组织实施。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与协同配合。要求各地制定配套政策,细化管理要求和具体措施,抓好贯彻落实。要求各地设置合理过渡期,并督促指导已经收取预收费的养老机构按照规定完成相应手续。要求前期已经出台预收费管理办法的地区,做好政策衔接适用。

  《有声读物》国家标准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文可登录查看)。作为有声读物领域首个国家标准,《有声读物》国家标准对有声读物的内容生产、发布、质量检测等方面内容做出明确要求,对于清除行业“杂声”,护航有声读物精品创作和传播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发布的《有声读物》国家标准系从2019年发布的《有声读物》行业标准升级而来。此次国家标准中对有声读物的导航声音标签等内容做出规定,增加了面向视力障碍人士的技术要求,提出在适当位置标注制作者信息。有声读物的文字原创作者、录制者以及使用者的权益都将得到更好的保障。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稀土资源,促进稀土产业高质量发展,维护生态安全,保障国家资源安全和产业安全,《稀土管理条例》(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是明确稀土开采、冶炼分离管理要求。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稀土开采企业和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

  二是建立总量调控制度。国家根据稀土资源储量和种类差异、产业发展、生态保护、市场需求等因素,对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实行总量调控,并优化动态管理。

  三是规范稀土综合利用。稀土综合利用企业不得以稀土矿产品为原料从事生产活动。

  四是建立产品追溯制度。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和稀土产品出口的企业应当如实记录稀土产品流向信息并录入稀土产品追溯信息系统。

  五是严格流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销售、出口非法开采或者非法冶炼分离的稀土产品。稀土产品及相关技术、工艺、装备的进出口,应当遵守有关对外贸易、进出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原文可登录查看)旨在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新修订的《条例》共6章64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明确军人抚恤优待基本原则。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坚持中国的领导,贯彻待遇与贡献匹配、精神与物质并重、关爱与服务结合的原则。健全抚恤优待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抚恤优待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相适应。

  二是健全体制机制,适应国防和军队建设新形势新要求。明确抚恤优待对象范围和抚恤优待内容。明确管理体制,规定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其他有关机关、军队有关部门的抚恤优待工作职责。明确中央和地方财政责任。完善评定烈士、发放残疾抚恤金等工作的军地衔接机制。

  三是增加抚恤优待措施,加大服务保障力度。规定抚恤优待对象享受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和相应的抚恤优待待遇。通过向功勋荣誉表彰获得者的遗属增发抚恤金,邀请抚恤优待对象参加重大庆典活动等措施增强荣誉激励。建立关爱帮扶机制,加大对特殊困难抚恤优待对象的关爱帮扶力度。

  四是优化抚恤优待程序,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明确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程序,保障抚恤优待对象合法权益。细化残疾等级评定的程序,增加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情形。

  《军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6章50条,突出思想引领、坚持改革创新、注重体系设计,明确军队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衔接国家政策法规,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时限、审批权限以及环评力量等事项作出调整,细化军事活动、军事设施、军事装备等方面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助力部队战斗力生成和提升,为实现生态环境效益与军事效益协调统一提供制度保障。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非油气)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施行

  为贯彻落实矿业权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内容,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绿色开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非油气)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同时废止。本通知实施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一、申请采矿权新立登记、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主矿种变更、开采方式变更的,应按照《编制指南》要求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开发利用方案)。

  二、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工作由具有相应采矿权出让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可委托给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单位组织审查。开发利用方案审查通过后,应将审查结果(专家审查意见、审查专家签字名单等)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审查工作的管理,审查单位应明确审查程序、审查制度、审查人员及专业等,聚焦矿区范围科学合理设置、资源合理开采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把审查质量,提高审查效率。

  四、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矿种的采矿权,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拟申请的采矿权矿区范围是否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禁止限制区域以及与其他矿业权重叠等情况协助核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提高核查效率,及时反馈核查意见。

  五、采矿权申请人对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质量和有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标注密级。

  六、各地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和审查要求;地热、矿泉水等流体矿产及海砂的开发利用方案可参照本《编制指南》另行制定。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不断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推动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以下简称自愿减排市场)有效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原文可登录查看)。

  一、设立两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适用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并网海上风力发电》《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并网光热发电》的项目(以下简称深远海海上风电、光热发电项目)有关企业,可自主选择核发交易绿证或申请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以下简称CCER);光伏、其他风电项目暂不新纳入自愿减排市场。过渡期后,综合绿证和自愿减排市场运行等情况,适时调整绿证与自愿减排市场对于深远海海上风电、光热发电项目的衔接要求。

  二、避免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从绿证和CCER重复获益。对于深远海海上风电、光热发电项目,拟选择参加绿证交易的,相应电量不得申请CCER;拟申请CCER的,在完成自愿减排项目审定和登记后,由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冻结”计入期内未交易绿证;在完成减排量核查和登记后,由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注销减排量对应的未交易绿证,并向社会公开信息。有关部门要切实维护和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主选择权益。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通过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CCER注册登记平台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互通深远海海上风电、光热发电项目绿证核发交易和CCER申请有关信息。

  四、加强交易监管。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组织指导有关方面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加强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CCER注册登记平台建设,从源头上确保数据真实。有关方面要定期核验检查数据,防止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从绿证和CCER重复获益。

  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处理活动,《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一是总则,主要明确制定依据、适用对象、责任主体;二是数据管理,主要包括总体责任、责任人员、数据分类分级、日志管理、数据传输管理、数据加密管理、数据备份、业务约定书、技术保护手段、日常安全监测、数据出境等内容;三是网络管理,主要包括网络管理制度、资源投入、访问控制、系统账户管理等内容;四是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信息共享、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对象、安全审查、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等内容;五是附则。

  为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重点明确了各级监管部门职责、检查工作制度化要求、监督检查工作程序、不同检查结果处理方式及协同办理要求等,有利于指导各级药品检查机构强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范开展监督检查和风险处置;有利于督促临床试验机构切实维护受试者权益和安全,保证试验规范开展,确保临床试验结果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儿童福利机构消毒隔离技术规范》(MZ/T 233—2024)(原文可登录查看)规定了儿童福利机构消毒隔离的基本要求、清洁卫生和消毒、隔离、安全与应急,适用于儿童福利机构内开展的日常消毒、隔离工作的技术指导。

  2 、建立并执行儿童、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定期做好儿童、工作人员的健康体检和常见传染病筛查工作,及时接种疫苗,并查漏补种。

  4 、建立健全消毒、隔离物资出入库管理制度,定期对消毒、隔离物资数量、质量、质保期等情况开展检查。

  7 、成立以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消毒、隔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组长及成员工作职责,统筹安排机构内消毒、隔离工作。

  首批中央厨房推荐性国家标准——《中央厨房 建设要求》《中央厨房 运营管理规范》(原文可登录查看)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标志着我国中央厨房包括选址布局等硬件方面和经营加工等管理方面的标准化将有据可依。

  具体来看,《中央厨房 建设要求》从选址与总体布局、加工区场所设置、主体建设、设施设备等方面提出要求,引领中央厨房合理建设、科学投资。《中央厨房 运营管理规范》从设施设备管理、经营加工过程、安全与追溯、应急与召回、人员管理、信息记录与档案管理、监督评价与改进等方面提出要求,为中央厨房的运营管理提供指导。

  市场监管总局将对安全风险较高、消费者关心的燃气用具连接用软管、燃气紧急切断阀实施受理认证委托

  市场监管总局将对安全风险较高、消费者关心的燃气用具连接用软管、燃气紧急切断阀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自2024年10月1日起受理认证委托(原文可登录查看),2025年10月1日起强制实施。目前,CCC认证目录已涵盖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等燃气用具产品。

  开展燃气用具连接用软管、燃气紧急切断阀CCC认证,目的是对其抗压性、气密性、耐热性、耐腐蚀性、耐久性等安全技术指标进行评价,对生产企业及产品进行全方位体检,强化生产过程管理和产品一致性管控,防止不符合标准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产品流入市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在认证风险可控、保证认证质量的前提下,积极采信已有合格评定结果,减轻企业负担;为生产企业预留1年的认证过渡期,便利企业获证。

  《主要树种立木生物量模型与碳计量参数》(GB/T 43648-2024)实施

  森林生物量和碳储量是森林生态系统的基本数量特征,是反映森林生态系统物质和能量循环规律及功能效益的重要指标。自2009年第八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以来,原国家林业局着力推进我国主要树种的生物量调查建模工作。截至2021年底,已颁布了13个主要树种(组)的《立木生物量模型及碳计量参数》系列行业标准,编制完成了另外8个树种(组)的行业标准送审稿。

  为积极推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化工作,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将系列行业标准整合为《主要树种立木生物量模型与碳计量参数》(原文可登录查看)国家标准。该标准规定了我国21个主要树种(组)的地上和地下生物量模型、生物量转换因子和根茎比模型、木材密度和含碳系数、模型应用等内容,附录中还提出其他14个树种(组)的一元立木生物量模型参数和含碳系数,共同构成全国完整的立木生物量和碳储量计量标准体系。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通知明确,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电子化和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化工作(原文可登录查看)。根据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电子化试运行工作,各地发证机关要及时出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电子证照办理实施细则。2024年12月31日前,全面实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电子证照制度。

  已发放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人员考核合格纸质证书的地区,加快制定出台本地区纸质证书电子化实施细则,自2024年10月1日起,换发标准电子证照。未发放纸质证书的地区,应于2024年12月1日前,组织完成本地区施工安全监督人员考核工作;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地区考核合格证书电子证照发放工作。

  《液晶显示器件生产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地热电站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微组装生产线工艺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三项国家标准(原文可登录查看),均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原文可登录查看)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次局部修订共56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1)与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相协调;(2)强化绿色建筑的碳减排性能要求;(3)优化实施效果,与现行相关标准进行协调。

  农业农村部拟对磷化铝、氯化苦等2种高毒农药采取如下管控措施(原文可登录查看):

  一、自2024年10月1日起,撤销磷化铝制剂生产企业相应产品的农药登记和生产许可,保留原药生产企业的原药和制剂农药登记及生产许可,磷化铝制剂产品使用范围仅保留防治储粮害虫。

  二、自2024年10月1日起,停止批准氯化苦新增农药登记和生产许可,保留现有氯化苦制剂产品的农药登记和生产许可,使用范围和施用方法仅限土壤熏蒸。

  三、自2024年10月1日起,磷化铝、氯化苦产品生产企业直接供应给具备安全使用技术条件的储粮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仅限熟悉相应产品的使用方法和安全防护措施的专业技术人员使用。

  2024年10月1日前,已进入市场流通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销售,但仅限专业技术人员使用。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技术标准》( CJJ/T133-2024)实施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技术标准》( CJJ/T133-2024)(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CJJ133-2009)同时废止。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产气量及工程规模;5.填理气体收集导排;6.填埋气体输气管网;7.填埋气体抽气、处理和利用;8.电气系统;9.仪表与自动化控制;10.配套工程;11.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12.工程施工及验收。

  1.修改了对填埋气体主动导排设施设置、填埋气体利用设施建设前提条件的相关要求。

  4.增加了直流及交流不间断电源系统、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过电压保护与接地、爆炸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调度自动化等技术要求;将原来的“二次接线及电测量仪表装置”修订为“电气监测及控制”。

  《煤矸石利用率计算方法》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于202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文可登录查看)。

  《煤矸石利用率计算方法》根据我国煤矸石利用实践,首次通过术语定义界定了利用方式与处置方式、“用”与“非用”的区别,明确了煤矸石利用的方式方法及计算方法中数据取值的范围,适用于煤矸石利用率的计算、科学评价、试验研究、数据统计和管理,已经过试点应用,对于推动煤炭企业绿色生产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确保工作的及时性、科学性与准确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TSG 03—2024)(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导则适用于《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范围内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等相关工作。特种设备相关事故、相关安全事件的信息报送和统计分析应当执行本导则的规定,调查处理可参照本导则执行。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增加了特种设备相关事故、相关安全事件条款,厘清了分级原则以及调查范围,强化了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程序、形式、内容以及相关要求,完善了事故现场勘查和调查、技术鉴定与评估、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调查报告内容等有关规定,规范了事故调查报告报批、事故处理、调查文书与统计等要求。通过此次修订工作,将有助于进一步提高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质量,促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有效落实。

  《殡葬设备维修指南》、《遗物焚烧尾气处理设备通用技术条件》、《殡葬物联网信息系统 软件基本功能要求》、《殡葬物联网信息系统 基本数据元》、《殡仪车通用技术规范》、《遗体防腐剂》、《殡仪馆捕集灰处理技术要求》、《殡葬公共服务网络平台技术要求》、《殡葬污染源分类与代码》和《殡仪馆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数据传输要求》等10项推荐性行业标准(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

  《水运工程定额编制规定》(JTS/T111—2024)(原文可登录查看)为水运工程建设推荐性行业标准,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水运工程定额编写规定》(JTS111—2013)同时废止。

  本规定共分7章6个附录,并附条文说明,主要包括工程定额、费用定额、专业服务定额和造价指标。

  1.修改标准名称为《水运工程定额编制规定》,调整了标准章节安排和有关内容。

  2.将原标准中关于定额编写文字,数字、符号、公式、图片等书写格式要求的内容进行了删减,相关内容统一执行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标准编写规定》(JTS 101)的有关规定。

  《公路黄土隧道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JTG/T 3372—2024)施行

  《公路黄土隧道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JTG/T 3372—2024)(原文可登录查看),作为公路工程推荐性行业标准,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包括11章和4个附录,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和符号、3 基本规定、4 工程地质勘察、5 洞口及洞门、6 支护和衬砌、7辅助工程措施、8地基处理、9 防排水、10 施工、11监控量测,附录A新近堆积黄土的判别、附录B黄土地貌类型、附录C黄土湿陷性评价、附录D公路黄土隧道围岩物理力学参数表。

  《公路岩溶隧道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JTG/T 3373—2024)(原文可登录查看),作为公路工程推荐性行业标准,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分为11章和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勘察、5总体设计、6结构设计、7防水与排水、8岩溶处治设计、9岩溶隧道施工、10超前地质预报、11监控量测,附录A岩溶隧道涌水量预测方法、附录B溶洞土压力计算方法、附录C落石冲击荷载计算方法、附录D隧道周边隐伏溶洞安全岩盘厚度估算方法。

  《机车车辆滚动轴承 电机轴承》《铁路货运检查技术要求》2项标准均为修订标准(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

  机车车辆电机轴承是影响铁路运营安全的关键设备,铁路货运检查是保障铁路货物运输安全的重要内容,2项标准为铁路产品设计、制造、检验、应用,以及铁路货物运输提供了技术依据,对保障铁路运营安全、提高产品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原文可登录查看)作为《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7号,以下简称《办法》)具体实施文件之一,主要是借鉴吸收了原铁道部铁路设备维修规则中有关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的工作内容与要求,对《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全面规范了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设备使用、维修环节的工作内容与要求,衔接已实施的《铁路设备源头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规〔2024〕6号),共同承接铁路设备生产和使用、维修环节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了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管制度体系。

  《细则》包括五章四十五条内容,分为总则、工作要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一章是总则,共6条,主要有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对企业的总体要求、监管职责、技术创新等内容。第二章是工作要求,是《办法》第三章“铁路设备的使用与维修”内容的细化,针对设备从采购至报废全寿命周期内的质量安全提出了具体要求,共23条。主要有机构和人员、设备采购、使用和维修规则、使用条件、质量分析、作业标准、维修机具、台帐和档案、灾害防范和应急预案、安全信息管理等内容。第三章是监督管理,共9条,主要有监督检查计划、内容、方式、纪律、问题处理等内容。第四章是法律责任,共5条。主要是《办法》中涉及铁路运输企业的法律责任部分。第五章是附则,共2条。主要有参照执行的规定和施行日期等。

  《矿产地质勘查规范 海砂》(DZ/T 0494-2024)、《鸡血石 鉴定》(DZ/T 0495-2024)、《矿产资源定期调查规范 第4部分:成果报告编制》(DZ/T 0461.4-2024)、《矿产资源定期调查规范 第6部分:图例图式》(DZ/T 0461.6-2024)、《矿产资源“三率”指标要求 第11部分:火山渣、火山灰、浮石、粗面岩、麦饭石、硅藻土》(DZ/T 0462.11-2024)、《矿产资源“三率”指标要求 第12部分:宝石、水晶、玛瑙、金刚石》(DZ/T 0462.12-2024)、《矿产资源“三率”指标要求 第13部分:黏土类矿产》(DZ/T 0462.13-2024)、《矿产资源“三率”指标要求 第14部分:饰面石材和建筑用石料矿产》(DZ/T 0462.14-2024)、《矿产资源“三率”指标要求 第15部分:地热、矿泉水》(DZ/T 0462.15-2024)(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

  《区域地质调查规范(1∶50 000)》等23项行业标准(原文可登录查看)已通过全国自然资源与国土空间规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全国珠宝玉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

  《地质样品同位素分析方法 第1部分:总则和一般规定》等37项行业标准实施

  《地质样品同位素分析方法 第1部分:总则和一般规定》等37项行业标准(原文可登录查看)已通过全国自然资源与国土空间规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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