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 “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根据《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持续推动我市工业绿色发展,金年会app,助力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及美丽常州建设,现组织开展2024年市级绿色工厂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注册成立,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含),符合绿色工厂基本条件和相关评价要求的工业制造业企业。
(二)企业有较好的经济效益,长期稳定的生产场所,在行业中有较强的代表性,工业产值逐年上升。
(三)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无严重失信行为,未被列入各级节能监察整改名单或整改已完成。
(四)企业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立并实施满足GB/T 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GB/T 45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 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GB/T 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
(五)企业重视绿色发展。了解绿色发展相关政策方针及绿色工厂创建要求,组织制定绿色发展中长期规划,明确年度目标、指标和具体实施方案。近三年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自愿性或者强制性)、能源审计及节能诊断等节能减排降碳工作。
(一)企业自评价。工信部已发布绿色工厂评价行业标准的,应按照行业标准要求进行评价,其他行业按照《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2018)进行评价(见附件1)。同时将清洁生产审核、能源审计、节能诊断、零碳工厂建设(申请绿证或购买绿电)等纳入评价内容,开展自评价工作,编制《常州市绿色工厂自评价报告》(见附件2)。
(二)第三方评价。企业委托符合要求的第三方评价机构,按照工信部制定的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要求,依据相应的绿色工厂评价标准和清洁生产审核等评价内容开展现场评价(见附件1),编制《常州市绿色工厂第三方评价报告》(见附件3)。
(三)初审推荐。企业将《常州市绿色工厂自评价报告》和《常州市绿色工厂第三方评价报告》等申报材料报所在地工信部门,经工信部门审核后,向市工信局择优推荐。
(四)评审认定。市工信局联合属地工信部门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核,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集中评审。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市工信局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列入常州市第六批市级绿色工厂。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具有开展相关评价的经验和能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评价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从事绿色评价的能源、环境、生态、财务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及以上人员不少于5人,评价机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价程序,熟悉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
(二)评价工作开展前,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填报评价机构基本情况表(见附件4),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业绩证明、主要评价人员职称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于4月15日前提交市工信局报备(盖章纸质稿一份)。
(三)评价机构应建立规范的评价工作流程。严格按照工信部《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开展评价,客观公正复核主体申报要求的符合性,并对内容真实性承担相应的责任。评价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评价的基准人日数为20人日以上(至少含现场评价12人日)。
(一)各地要聚焦地区重点产业,统筹兼顾传统产业和新型产业,积极宣传发动,加强过程服务指导,引导企业对标有关评价指标的先进值,加快提升改造,打造行业绿色标杆。加强企业在安全、环保、质量以及信用等方面的审核。绿色工厂建设具有明显成效的企业,列入下年度省级绿色工厂培育计划。
(二)申报企业要切实开展自评价工作,履行企业创建主体责任,对标找差,明确改进方向,制定改进计划,落实相关举措。申报材料要准确、真实、可靠,对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企业有关情况的,取消绿色工厂参评资格。
(三)第三方机构应对评价结果和材料真实性负责。服务合同中不应出现申报结果承诺,不得将评价费用与申报结果挂钩。违反相关规定的,评价结果将不予采纳,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涉及其他地区的服务机构,市工信局将上报省工信厅。
(四)申报企业于8月30日前完成自评价及第三方评价。各地工信部门于9月20日前将推荐文件、绿色工厂推荐汇总表(见附件5)和企业自评价报告、第三方机构评价报告(纸质稿一份)报送市工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