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为某小区某幢201室业主,王女士是该幢101室业主。双方各自搬进新房没多久,2022年1月,王女士便开始觉得楼上的张先生制造了噪音影响其休息。双方沟通后,张先生采取了换静音拖鞋、铺地毯等方式减少噪音的产生。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王女士对诸如洗漱、瓶盖掉落甚至是使用厕所等正常生活产生的声音的反应越来越敏感,甚至要求张先生在晚上十点后不能使用马桶。
因“噪音”问题始终无法解决,王女士使用震楼器、共振音响、敲击柜门等方式故意发出噪音干扰和张先生正常生活。张先生也因此多次报警,根据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张先生和王女士长期因噪音问题多次报警,派出所民警为双方调解数次后仍无法解决。
民警也多次向王女士强调不要故意发出噪音影响他人生活,王女士依旧采取激烈的反击手段,派出所已对王女士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追缴作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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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张先生不堪其扰,选择暂时搬离。2023年7月1日,张先生承租了该小区内其他房屋一套,为此支付了半年的租金及押金共计15400元,另支出租房中介费2200元。
为节省开支,张先生又将201室房屋先后出租给小丽和小夏,但王女士依然无法忍受小丽和小夏入住后产生的生活声响,致使双方多次发生矛盾并报警,小丽和小夏最终选择退租。此后,张先生房屋一直未能出租并处于空置状态。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楼房建筑的相邻关系是一个立体相邻关系,上下左右甚至间隔数层之间的住户仍可构成相邻关系。相邻关系的相对方均应承担适度的容忍义务,即相邻的一方应当容忍相邻的另一方在日常生活中所造成的低限度的噪音妨害。
针对张先生在日常生活中正常居住所产生的合理声响,王女士以敲击天花板、半夜使用共振音响等极端方式予以回应,明显失当。相邻关系的双方中,张先生已尽到了足够的容忍义务,在社区、派出所多次调解仍无果后,张先生于2023年7月,即入住一年半后选择搬离201室房屋,在外另行租房居住,由此产生的损失应当由王女士负担。
一审法院在扣除张先生通过两次出租获利费用后,支持了张先生相应租房损失,同时也对张先生支出的中介费予以支持,最终依法判决王女士向张先生支付在外租房费用及中介费共计17600元,并酌情认定精神损失费2000元。
法院判决作出后,王女士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因建筑物隔音问题,相邻住户间互相受到一定声音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
相邻关系人应秉承最大善意,在生活中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对邻里正常生活造成影响,同时对他方因日常生活所造成轻微妨害应当予以适当容忍。商品房住户应调整心态、与人为善、以邻为伴,唯有如此方能共同营造和睦的邻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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