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提升法治化营商水平,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规范引领作用,不断提高涉企案件的办理质效,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聚焦全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现发布一批涉企典型案例。
2022年6月25日至8月16日,被告人黄某利用在某饰品公司工作的便利,先后23次盗窃该公司工厂内的原材料黄铜粒共计1495.07斤。经查,黄某将盗窃所得的黄铜粒全部卖给了废旧回收站,共得赃款18475元。经估价,被盗黄铜粒价值35612元。
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黄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其能退出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遂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其退出违法所得。
企业员工监守自盗,多次盗窃就职企业原材料的行为,不仅侵害企业财产权益,破坏企业正常经营秩序,还严重危害到小微企业的发展成长。本案坚决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打击企业内部犯罪行为,严惩破坏营商环境类刑事犯罪,及时挽救企业损失,有助于增强企业安全感,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2017年10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岸基电源项目投资协议》,约定乙公司提供资金,甲公司负责技术支持开展项目合作,项目完成后,以乙公司名义向政府部门申请补贴,所得补贴款及其他收益在优先偿还乙公司实际投资后,再偿还甲公司的咨询费、自行成套设计组装调试费和其他实际投入部分后,剩余部分再由乙公司、甲公司按照45%和55%的比例分成,协议还对项目工程造价成本、可分配收益、投资主体申报等内容进行约定。随后,甲公司与乙公司及案外人签订《靠港船舶使用岸电项目三方合作协议》,就某靠港船舶使用岸电项目的合作建设及运营事宜进行约定,项目建设范围涉及5个作业区泊位,协议同时对各方的权利义务、申领补贴等问题进行约定。2018年4月,经公示,乙公司获得补助金额659万元。甲公司遂起诉请求乙公司依约向其支付305.02万元及逾期利息。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靠港船舶使用岸电项目三方合作协议》《岸基电源项目投资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应恪守履行。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上述协议,约定乙公司提供资金,甲公司负责技术支持,双方合作完成案涉靠港船舶使用岸电项目建设,并约定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已形成合伙合同关系。乙公司获得的补助金额659万元属于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属于合伙财产的范畴,因合伙合同尚未终止,甲公司要求对合伙财产进行分割缺乏依据,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船舶通过岸电代替船舶采油发电,既有效降低船舶运营成本,又可以大大减少船舶自发电产生的大气污染和船舶噪声污染。国家通过出台船舶靠港使用岸电项目建设奖励资金、电价补贴、岸电保险等扶持政策,大力支持码头岸电设施建设与改造。本案中,案涉靠岸船舶使用岸电项目建设虽已完成验收,但该项目还没有正式投入运营,项目收益有且只有岸电项目奖励资金性质,推动涉案合同各方继续履行合同,既促进岸电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营,又有力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高质量司法保证高品质营商环境,助力推动良好的市场秩序和营商环境的建立。
某装饰工程公司系某房地产项目涂料工程承包单位,后与案外人刘某签订《涂料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将该项目油漆粉刷分项工程转包给刘某施工。后王某经刘某介绍从事上述项目的刮腻子工作,工作期间,王某接受刘某的管理。2021年4月3日,因一辆汽车撞到活动架,王某从活动架上摔落受伤。2021年6月25日,王某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人社局经审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对王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予以认定为工伤。某装饰工程公司以其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从而不应对王某的事故伤害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为由,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撤销港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提供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包括加盖有某装饰工程公司公章的员工证明、证人证言、交通事故认定书、疾病证明书等证据,人社局基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王某属于工伤并无不当。某装饰工程公司虽然称王某为刘某雇佣的临时工,案涉员工证明为某装饰工程公司遭受欺骗后作出,但其出具证明的目的并不影响对该证明书内容的认定,不予采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通常是工伤认定的前提要件,但在工程层层转包、分包的关系下,发生工伤事故时应当以有利于保护劳动者为原则确认用人单位。某装饰工程公司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刘某,王某受刘某雇佣并在工作中受伤,即便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也并无不当。根据现有证据,人社局以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中的地址向某装饰工程公司邮寄送达材料,快递记录显示已签收,可认定已具有送达的法律效力。综上,某装饰工程公司的诉请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某装饰工程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王某工伤的决定,依法有据。原审判决驳回某装饰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建筑施金年会娱乐平台登录工领域,建筑公司将承接的工程发包、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形。为了规范对建设工程领域各方主体的管理,惩罚违反规定任意分包、转包的建筑施工企业,强化对建筑施工人员的救济和保护,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当该实际施工人聘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违法发包、转包的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在充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规范企业行为,引导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依法用工,积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促进良好的市场秩序和营商环境的建立。
某石灰销售部与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已经生效判决确认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某石灰销售部支付材料款161018.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因被执行人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某石灰销售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被执行人名下常用账户已被保全冻结,保全查控的财产尚不能够足额履行。鉴于被冻结账户系被执行人维系正常生产经营的账户之一,执行干警及时联系被执行人,对其释明拒不履行的相应法律后果,从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切入点督促其及时主动履行。经过执行干警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督促劝导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该案顺利执行完毕。
在涉企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应当精准把握案件的具体特点,注重发挥执前保全措施的优势,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对被执行人进行督促劝导,推动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促进案件顺利执行完毕。同时,践行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运用督促预告等措施,在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营造和维护良好的营商环境。
申请执行人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与被执行人董某、刘某、严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为被执行人董某、刘某、严某的贷款向某信用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代为偿还贷款本息410万元后,因被执行人董某、刘某、严某未按约定还款,申请执行人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被执行人董某、刘某、严某支付代偿款项及违约金共450万元,并对董某、刘某提供抵押的房产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董某、刘某、严某未履行生效文书所规定的法律义务,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采取财产查控措施,对各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冻结、查封。在了解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后,执行法官依法对董某、刘某抵押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变卖用于偿还该笔债务。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作为抵押第二受偿人,为防止在偿还第一债权人后剩余资金不足以偿还债务,董某提出由自己的合作伙伴将自身抵押房屋购回,用购房款清偿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债务。执行法官通过多方协调,成功促成申请执行人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与被执行人董某、刘某、严某达成和解协议,董某已按约定向申请执行人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偿还本息450万元,使得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有效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执行法官通过实地走访,综合分析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盈利能力、履约态度等后,认为被执行人履约有较大可能性,组织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并达成执行和解,通过积极引入第三人进行房屋购回,以偿还本案贷款和化解公司资金紧张问题,案件的顺利执结凸显了人民法院积极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的前提下,尽量保障企业的执行权益,为辖区经济的发展注入源头活水,实质性化解执行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