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清法院审理了一起合伙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对合作协议内容的理解产生分歧,看看承办法官怎么解决?
2024年4月,张某(甲方)与徐某(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一同从事餐饮业,合作协议载明“协议时间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9月30日止。1、食品安全保证金1万元。……甲方在(乙方没违返食品安全情况时)合同期满后将保证金退给乙方。2、乙方负责35%的电费。4、甲方收取乙方营业额收入的10%。8、乙方20天内日营业额低于2000元无条件自动退出。9、如果乙方达到2000元以上营业款,没有违约和违规食品安全,工作安全条件下,甲方不可提前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之日,徐某(乙方)依约向张某(甲方)转账支付保证金10000元。双方于2024年4月30日试营业,5月9日正式营业。5月23日中午,因双方在营业中发生争执,张某将徐某殴打致伤住院,张某于当日晚上将店内电闸拉下,欲阻止营业。5月24日,张某在双方经营场所门口贴出“合伙失败,吉店转让”的广告,致使徐某无法继续经营。故徐某将张某诉至临清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4年4月19日签订的合作协议,被告张某向原告徐某退还保证金10000元并赔偿各项损失84825元。
张某(甲方)辩称,合作协议书第八条“乙方20天内营业额低于2000元无条件自动退出”的含义是,双方当时约定是按20天内平均营业额来计算。营业时间从2024年5月1日起计算。经计算,2024年5月1日至5月20日的总营业额为29450元,日均营业额为1472.5元,根据合同规定,张某(甲方)有权认为徐某(乙方)已经无条件自动退出。且张某未阻止徐某正常营业,不存在违约行为。
临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合作协议书》中约定的“乙方20天内日营业额低于2000元无条件自动退出。如果乙方达到2000元以上营业款,没有违约和违规食品安全,工作安全金年会app,条件下,甲方不可提前解除合同”。张某(甲方)认为是日均营业额低于2000元即视为徐某无条件自动退出;而徐某(乙方)则认为餐馆刚开业,只要有1天日营业额高于2000元,就不视为其自动退出,且 20天之后徐某向张某发送微信核对账单时,双方未提及退出事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性质和目的、交易习惯及诚信原则来确定条款的意思表示的含义。具体到本案中,从营业的第一天开始,即要求乙方20天内日平均营业额均需高于2000元明显与事实不符,且在合作过程中,双方也均未提出有关退出事宜,应当视为双方在发生争执之前对继续合作是一致认可的。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发生争执进而导致经营失败,原被告均存有一定的责任。张某(甲方)在发生争执后,拉下电闸,拒绝徐某营业用电并在双方经营场所门口贴出“合伙失败,吉店转让”的广告,致使徐某无法继续经营,张某应承担主要违约责任。
最终,临清法院依法判决双方之间的合作协议解除,被告张某返还原告徐某食品安全保证金10000元、退还原告徐某营业收入6221元并赔偿其食材损失、鉴定费10743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书面合同是交易行为中常见的意思表示载体,当条款意思表示不清楚、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受预见能力、语言表达、利益维护等因素影响,对具体条款和用语产生争议时,应以合同所使用语句所表达的文义解释为基础对其进行解释。《民法典》第142条第1款确立了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解释的基本规则,即“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中,双方对于被告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产生争议。法官结合相关条款、履行、交易目的、交易习惯等,对合同整体进行把握,分析各个条款间的关联性、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等,综合分析认定了双方对继续合作的默许和认可,被告承担主要违约责任。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当以词句的通常含义为基础,结合相关条款、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原标题:《【临法案例】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有争议,如何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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