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4年8月28日由成都市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9日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近日,本报记者就《条例》的基本原则、重点内容等专访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人,解读《条例》中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措施,以及对推进公园城市示范区建设和水污染防治的智慧化科技化进行的有益探索。
“近年来,成都市持续推进成都‘治水十条’,实施水污染防治‘626’工程,有力推动了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为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法治保障,《条例》明确了水污染防治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社会参与、共治共享、综合治理、区域协作、损害担责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条例》明确了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并在总量减排、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等方面与现行法律法规进一步衔接。针对工业污染源,明确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工业污泥处理处置等要求;针对城镇生活污染源,明确城镇污水设施运行评估等要求;针对农业农村污染源,明确农村生活及生产经营活动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等要求。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生态环境,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生态环境的行为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受理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当依法处理,并对投诉人、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进一步引导、促进社会形成水污染防治共治共享的氛围。”该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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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条例》明确,系统推进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保障河湖生态流量;加强水生境保护,推进河湖水系连通及生态价值转化,强化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明确城市公园、湿地、湖泊等水体水质保护要求。推动与相邻市(州)建立区域协作和行政执法联动响应机制、生态资源市场化运营机制等,协同开展跨行政区域突发水污染事件风险排查、预警、监测、信息通报、应急响应等工作。《条例》还明确了化工、电镀等企业若未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审批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收集处理初期雨水,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水电站若未设置下泄生态流量在线监控、监测装置、未与主管部门监管平台联网,也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条例》中明确,政府应对本辖区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为进一步突出公园城市特点,打造宜居、韧性城市,规定政府应对纳入管理的城市公园、湿地、湖泊的水体,组织开展水生态环境状况调查,编制实施治理保护方案,通过工程和非工程措施保障水生态环境质量。”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此外,《条例》还规定,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水体及水边的日常巡查和清理,组织开展水质监测,确保符合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标准。同时,还规定引导依托岷江、沱江推动河湖水系、岸线绿地、滨水空间一体化建设,打造功能复合的亲水滨水空间。
据该负责人介绍,《条例》针对水污染防治智慧化、科技化作出了3个方面的明确规定:一方面,支持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依托智慧蓉城建设,建立和完善水生态环境智慧监管系统,推进精准治污。另一方面,政府要结合本辖区水生态环境特点和水污染防治需要,采取措施加强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和示范推广。同时,为进一步提供科技化防治的技术支撑,成都将统筹规划、建设、完善水环境、水生态、水文监测网络,并逐步实现生态环境、水行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之间监测数据的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