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糕点、罐头、酒类、冷冻饮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糖、食用农产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21大类食品1085批次样品。检出其中豆制品、方便食品、糕点和食用农产品等6大类食品25批次样品不合格。发现的主要问题是微生物污染、农兽药残留超标、重金属污染、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质量指标不达标和其他指标问题。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管城区顺吉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孟州市鑫永康营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怀府山药红枣糯米粥,其中霉菌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
(二)汤阴县古贤镇老地方饭馆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小碗),其中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宜阳县味味鲜购物广场超市销售的、标称河南藕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果坚果藕粉(其他方便食品)(冲调类),其中霉菌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
(四)鹤壁市淇滨区钜桥镇灿俊凉皮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碗),其中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濮阳县清河头乡建伟凉皮餐饮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勺子),其中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一)周口市示范区欣隆超市商店销售的芒果,其中吡唑醚菌酯、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荥阳市韩帅日用百货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红毛桃,其中苯醚甲环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宝丰县金盛美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香蕉,其中腈苯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鹿邑县景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山药(铁棍山药),其中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洛阳市涧西区华夫水果商行销售的特级沃柑,其中苯醚甲环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淇县永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黑鱼,其中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驻马店市汝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爱尚张力平舆生活超市销售的鲤鱼,其中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八)新乡市满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黑鱼(淡水鱼),其中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漯河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冻鱿鱼,其中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一)新乡县古固寨镇中不中小吃店销售的油馍头,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新乡县古固寨镇中不中小吃店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河南卤味世家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河南卤味世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虎皮豆腐(香辣味),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上蔡县姜晓涛蛋糕店销售的鸡蛋糕,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虞城县攀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嫩姜芽(盐水渍菜),其中安赛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虞城县攀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坛酸辣椒,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一)西平县欣锦泓购物中心(个人独资)销售的、标称辉县市小狗汤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牛肉味麻花,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辉县市小狗汤姆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三门峡市湖滨区汇品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开封市给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好肉麻-芝麻牛味条(调味面制品),其中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
(一)清丰县福建沙县小吃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筷子),其中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鹤壁市淇滨区美乐骨汤麻辣烫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勺子),其中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林州市中医院营养食堂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小盘),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清丰县宇汐小吃服务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勺子),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已要求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漯河、三门峡、商丘、周口、驻马店等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单位依法处理,责令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金年会app,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饮食安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请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