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企业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认识,提升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小新整理了一批环境违法的典型案例,普及相关生态环境法律知识,希望广大企业能以案为鉴,确保企业经营合法合规。
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破碎、挤出工段正在生产,有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氯乙烯、粉尘等废气产生,但配套的一套光催化氧化+二级活性炭吸附设施和一套脉冲过滤除尘设施均未运行,生产废气通过车间墙壁上的风扇直接排放至外环境,车间外设备平台及地面有较多粉尘积存。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0万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将该公司直接责任人卢某某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重安装、轻运维”已成为当前很多企业的通病,这不仅暴露了企业负责人在生态环保意识上的不足,也凸显了企业在环境管理方面的薄弱之处。企业作为产污单位,应担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为了引导和强化企业自觉守法意识,推动企业提高生态环保意识和环境管理能力,生态环境部门将加大对此类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打击力度,通过严格执法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严格落实各项治污措施,确保设施治污效果,减少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某塑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针对涂装、烘干工段产生废气配套建设有废气处理设施,但2#号废气处理设施,在初级过滤箱体封口处存在明显破损,箱体内废气从破损处直接逸散至外环境,现场使用便携式检测仪检测破损口,数据显示为114.1mg/m3。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5.4万元。
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已经成为影响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其治理势在必行。然而有些企业尽管已安装了污染防治设备,但由于管理不善,维护不到位,废气处理设施出现破损,导致大量废气无组织排放。究其根本在于企业环保意识不强,管理不到位。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对此类案件的查处,并加强办案过程中的释法说理,旨在提升企业法律意识,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为持续改善空气质量和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下良好基础。金年会金字招牌诚信至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