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中,噪声污染时有发生。8月1日,记者获悉《合肥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该《条例》涉及社会生活、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工业四类噪声的污染防治,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明确,在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开展体育锻炼时,未遵守相关规定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的,最高将处以1000元罚款。
《条例》对涉及社会生活、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工业四类噪声的污染防治进行了详细规范。其中,在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中明确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开展娱乐、聚会、体育锻炼等活动的,应当加强自律,遵守公共场所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鼓励使用无线耳机和定向音响设备,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此外,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全天,工作日的十二时至十四时、十八时至次日八时,不得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内,使用电钻、电锯、电刨、冲击钻等产生噪声污染的工具进行室内装修作业。
违反以上两条规定的,将由公安机关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规定,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噪声污染。在商业经营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
此外,在住宅楼、商住楼内,不得进行金属加工、木材加工、石材加工等产生噪声污染的经营活动。在商住楼内开展教学、餐饮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装卸、运输货物的,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广播宣传车或者沿街使用音响设备进行宣传活动,但以下几种情况除外,分别为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或者批准的庆祝、宣传活动以及大型文体活动;各类学校、幼儿园举办运动会、升旗仪式,播放广播体操、眼保健操等活动以及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
住宅区内的共用设施设备应当合理设置,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同时,建设单位在居民住宅区建设地下车库、有关设备间时应当采取隔声、防振等措施,避免对相邻居民造成影响。
设置在住宅楼内的电梯、供水、供热、供电、空调、通风、消防、排水、排污等共用设备,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有关专业运营单位应当做好维护管理,防止噪声污染。
在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娱乐活动的,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本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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